“免费法律咨询”“包胜诉”网络广告可信吗?律协提醒|无码色视频

  “免费法律咨询”“包胜诉”网络广告可信吗

  江西律协:谨防法律咨询公司“越界”服务欺骗群众

  借给朋友4000多元,却一连几年要不回来,这已成为江西南昌市民孙某的一块心病。

  今年3月,孙某在手机上刷短视频,偶然看到江西赣某法律咨询公司发布的一则广告,广告称提供“免费法律咨询”且“包胜诉”。

  因该公司logo标识与江西赣某律师事务所的logo标识极其相似,孙某误以为江西赣某法律咨询公司就是江西赣某律师事务所,遂通过微信添加了自称诉讼经验丰富的刘某。

  “案子金额不大,先发告知函,再由律师介入调解,保证拿回借款。”看到刘某胜券在握的口吻,孙某感觉就像抓到了救命稻草,二话没说就与刘某签订了《法律咨询服务合同》,并支付了2000元服务费。

  之后几天,孙某一直追问案件进展情况,刘某都没有回复。见情况不妙,孙某提出退还2000元服务费,却被告知其已享受了法律咨询服务,费用恕不退还。

  这是江西省律师协会近日接到的数起涉法律咨询公司等机构案件投诉之一。

  近年来,随着全社会“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意识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对法律服务的需求也日益增长,法律咨询公司、法务公司等机构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并以法律服务供给者身份进入法律服务市场。

  然而,一些法律咨询公司、法务公司等机构冒充律师事务所或“越界”从事律师业务,虚假承诺,误导欺诈群众,严重影响了法律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也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据了解,今年1月至3月,江西省市两级律师协会共收到针对法律咨询公司、法务公司、法律经纪公司等机构和工作人员的投诉案件66起,且该类投诉呈持续上升趋势。

  群众投诉遭遇骗局

  2023年底,来自浙江的吴女士通过社交软件结识了一名男子,两人聊得甚是投机,不久便确定了恋爱关系。对方以兼职、投资为由骗走她24万元,之后就失联了。

  人财两空的吴女士心有不甘,想通过法律途径追回被骗资金。为此,她上网寻求法律咨询服务。

  在天花乱坠的网络广告中,她进行了一番筛选,从中选了一家江西的法律咨询公司。掏了2000元“诉讼服务费”,心想着官司应该“稳了”后,随之而来的结果却让她大跌眼镜。

  “我们普通老百姓没有打过官司,哪里分得清律师事务所和法律咨询公司的区别。”吴女士回忆称,在与该公司工作人员微信沟通时,对方声称自己是某某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并发来了自己的律师证和办公场所等照片,承诺能够帮助其维护权益,追回被骗资金。

  这让吴女士对他的身份深信不疑。在支付2000元“诉讼服务费”后,吴女士与该法律咨询公司签订了一份《咨询服务合同》。此后,对方只是轻飘飘地说了一句“尽快去公安局报警”,就没有下文了。

  对于这种不负责的行为,吴女士要求该法律咨询公司退还2000元服务费,但被对方以“服务已履行完毕”为理由拒绝。

  今年年初,吴女士无奈之下向江西省律师协会投诉。江西省律师协会根据吴女士提供的“律师”信息进行了仔细核查,发现全省律师事务所均无此人,建议吴女士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投诉或通过司法途径寻求救济。

  夸大承诺误导群众

  《法治日报》记者调查发现,社会上一些法律咨询公司、法务公司等机构及工作人员假冒律师、律师事务所的名义,通过网站、App等社交网络平台,或进行虚假宣传,或到处招揽业务,或夸大承诺“案子包赢”“包胜诉”误导群众……可谓乱象丛生、花样繁多。

  乱象之一:称能提供诉讼服务。一些法律咨询公司、法务公司等机构常常利用群众对律师事务所与法律咨询公司、法务公司等机构概念上的模糊认识,刻意回避自己“非律所”的身份,有的甚至直接称能接诉讼代理。

  乱象之二:打“低价牌”揽客源。不少法律咨询公司、法务公司等机构为了揽收客源,挖空心思、想尽办法,除了在广告宣传上有意混淆诉讼代理与法律咨询的区别,还采取低价策略,开出明显低于律师收费的价格,却难以保障其所提供的法律服务质量和水准。

  乱象之三:虚假承诺。面对当事人时,某些法律咨询公司、法务公司等机构声称可为当事人挽回全额损失,或许诺获得高额赔偿,以吊足当事人胃口。但这些承诺往往过于乐观,并无法保证案件的最终结果。当事人在支付服务费后往往发现,这些公司无法兑现承诺或者没有提供足够的支持以达到预期结果。

  建立规范有序市场

  针对当下法律服务市场存在的“越界”服务甚至“骗局”等乱象,江西省律师协会近日发布严正声明,引导社会公众和各类市场主体擦亮双眼,正确区分律师和非律师、律师事务所和法律咨询公司,避免因选择法律服务不当带来的风险。同时,引导全省广大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依法规范诚信执业,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声明提出,社会上各类法律咨询公司、法务公司、律师经纪人委员会等主体一般属于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民政部门登记的社团组织,仅持有《企业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有严格经营范围限制,可提供法律咨询(不包括律师事务所业务),但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提醒广大社会公众、各类经营主体等正确识别、审慎委托、防范风险。

  声明指出,凡名称格式非“××××律师事务所”,不具有《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的,均为非法定律师执业机构。“法律咨询公司”“法律服务公司”“法务公司”“法律经纪公司”“律师经纪人委员会”“××律师平台”等机构均非律师事务所。

  声明强调,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得与法律咨询公司、法务公司及其他法律服务机构等开展任何形式的法律业务合作,不得在上述机构办公,不得有偿承接来自该类机构转介的任何案件,不得向该类机构支付中介等费用。

  江西省律师协会同时表示,对于律师在法律咨询公司、法务公司等机构中违规兼职以及律师事务所非律师人员违规接案等行为,将始终保持“零容忍”态度,坚决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报一起。

  “法律服务市场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有效维护法律服务市场秩序,促进法律服务业持续健康发展,是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必然要求。”江西省律师协会会长廖泽方认为,要维护良好的法律服务市场,仅仅依靠律协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进一步明确有关单位监管职责,加强对法律咨询公司、法务公司等机构的监管,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法律服务行业健康发展。

  为此,廖泽方建议,一是设立准入制度。对法律咨询公司、法务公司等机构的设立设定行政许可,出台有关规范和标准,明确法律咨询公司、法务公司等机构的设立形式、条件、经营范围、人员资质等规则,对其登记设立前置许可程序,保障市场的有效监管。

  二是开展联合执法。由市场监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牵头,公安、税务等有关部门配合适时开展联合执法,针对重点主体、重点环节进行全面排查治理,推动法律咨询公司、法务公司等机构的规范化发展。

  三是加强普法宣传。通过全方位、广覆盖、多层次宣讲,使普通群众能够认识到律师事务所与法律咨询公司、法务公司等机构的区别,进而根据实际需要和案件必要性选择合适的律师或法律服务人员。

  “决不允许法律咨询公司、法务公司之类的机构‘游走’在监管边缘,虚假宣传、招揽业务、误导群众。”廖泽方说。(法治日报 记者 黄辉 周孝清 通讯员 游松)

  “对我们来说,印度是一个非常令人兴奋的市场,也是我们关注的焦点。”苹果CEO库克在2月份的一次财报电话会议上说,“从本质上讲,我们是在吸取多年前在中国扩展时学到的知识。”  关于“基于规则的国际秩序”。习近平主席倡导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初衷,就是最大程度凝聚国际团结合作、共同应对全球挑战的公约数。中国是第一个在《联合国宪章》上签字的国家,是当前国际秩序的创立者和维护者,也是受益者,我们为什么要改变现有国际秩序?有些人总是在说“基于规则的国际秩序”,那是基于什么规则?如果是《联合国宪章》,中方没有问题,如果少数国家制定的规则,和许多国家一样,中方难以苟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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